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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静与被告曹延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曹某某本人能主动承担错误,已取得原告谅解。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