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马兴军、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马兴军、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执行人:马兴军、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泉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委托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要求我院将该案退回执行,故我院将该委托案件退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泉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