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5号陆志敏与李南忠、李力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敏,李南忠,李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陆志敏,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住海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李南忠,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被执行人李力平,男,汉族,1955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同上。陆志敏与李南忠、李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南忠、李力平应向陆志敏支付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李南忠、李力平未能按时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陆志敏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按期支付30000元,且案外人李x自愿以其个人财产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判决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