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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邹学东与唐陶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学东,唐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芦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邹学东,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新民村,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航空大道.被执行人唐陶林,男,1989年1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南桥镇,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唐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陶林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邹学东与被执行人唐陶林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