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高庄、王朝与王朝、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庄,王朝,张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孙高庄,农民。被告王朝,成人。被告张朋,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庄诉被告王朝、张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庄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