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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段夕玉与孙雪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夕玉,孙雪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段夕玉。被告孙雪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夕玉与被告孙雪红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