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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