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