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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仲瑶与华夏、达哇卓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仲瑶,华夏,达哇卓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赵仲瑶。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华夏。被告达哇卓玛。原告赵仲瑶与被告华夏、达哇卓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仲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