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仲瑶与华夏、达哇卓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仲瑶,华夏,达哇卓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赵仲瑶。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华夏。被告达哇卓玛。原告赵仲瑶与被告华夏、达哇卓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仲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