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翠撤诉戚成成为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戚成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刘翠。被告:戚成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诉被告戚成成为抚养纠纷一案中,该抚养纠纷已由中间人调解解决,原告刘翠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成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撤回对被告戚成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万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