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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砀山县权集乡权集村基督教活动点与王一营、王金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砀山县权集乡权集村基督教活动点,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杨亚东,该活动点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营,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金钟,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群,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砀山县权集乡权集村基督教活动点与被告王一营、王金钟、王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