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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乐部与严礼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部,严礼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初字第810号原告乐部。被告严礼孝。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部诉被告严礼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阳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