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淮安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63-2号原告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温中东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单志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人民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德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淮安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洪泽县人民广场的16号一层门面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淮安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洪泽县人民广场的16号一层门面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汪 青审判员 王百川审判员 孙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