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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玉秀、陈志良等与陈中海、陈中兴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秀,陈志良,陈志强,陈志坤,陈中海,陈中兴,陈世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郑玉秀,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志良,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亦是原告郑玉秀的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原告陈志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志坤,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中海,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中兴,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被告陈世伟,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秀、陈志良、陈志强、陈志坤与被告陈中海、陈中兴、陈世伟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郑玉秀、陈志良、陈志强、陈志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瑞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