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宋海浪与陈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浪,陈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宋海浪,居民。被告陈路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浪诉被告陈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宋海浪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