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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宋海浪与陈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浪,陈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宋海浪,居民。被告陈路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浪诉被告陈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海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宋海浪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