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友奎与赤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奎,赤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初字第10号原告王友奎,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中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山车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贾永利,所长。原告王友奎被告赤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友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友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审判长 赵国兴审判员 齐国政审判员 白英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