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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行审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黄永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黄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被执行人黄永光。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2)233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罚款。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2)233号行政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姚赛琴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