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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军长与刘爱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号:(2015)章商初字第457号签发:××××年××月××日拟稿人:方晓艳送审时间:2015年4月13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457号原告刘军长,男,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爱新,男,生于1968年4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阳光花园小区东区*号楼。被告祁艳秋,女,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刘军长与被告刘爱新、祁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军长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7元,由原告刘军长负担。审判长方晓艳人民陪审员宋秀芹人民陪审员李金荣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于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