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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涛、杜一鸣、郭俊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涛,杜一鸣,郭俊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64号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青年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潘忠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东,男,该公司信贷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帕里扎提·加帕尔,女,该公司信贷部职员。被告:李涛,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一鸣,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俊记,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杜一鸣、郭俊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三被告支付诉讼费915.12元,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预交915.12元,应退回890.12元),原告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热娜古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努尔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