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有军与梅从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军,梅从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吴有军,居民。被告梅从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有军与被告梅从华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有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梅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有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有军撤回对被告梅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吴有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王跃华人民 陪 审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乐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