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4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盐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登、代理审判员罗晓欧、人民陪审员代刚审理本案。由于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潘 登代理审判员 罗晓欧人民陪审员 代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继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