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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4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盐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登、代理审判员罗晓欧、人民陪审员代刚审理本案。由于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潘 登代理审判员  罗晓欧人民陪审员  代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继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