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沈永樵与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樵,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589号原告沈永樵。被告杭州戴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远大村。法定代表人童月明。委托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樵诉被告杭州戴德实业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永樵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钰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