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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433)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