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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董娟诉赵黎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娟,赵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董娟,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赵黎明,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黎明未履行完毕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100元;(三)执行费18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黎明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132967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四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