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万宝与被执行人展东海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万宝,展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时 万 宝 与 被 执 行 人 展 东 海 土 地 转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时万宝,男。被执行人展东海,男。申请执行人时万宝与被执行人展东海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调解:被告展东海2015年1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人民币4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上述执行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