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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勇与庞雪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庞雪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刘勇,男性,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庞雪芹,女性,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审理原告刘勇诉庞雪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