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勇与庞雪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庞雪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刘勇,男性,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庞雪芹,女性,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审理原告刘勇诉庞雪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