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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林文宝与王洪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宝,王洪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724号原告:林文宝。委托代理人:孙连花。委托代理人:蔡笑霞,系辽宁莲城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71号。负责人:李伟,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宝诉被告王洪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文宝因被收押了,司法鉴定暂时做不了,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文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