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龙堂、刘海军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离柳煤焦集团兑镇煤矿职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孝义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月9日被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抓获,因其患有冠心病未能收押,经孝义市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汉族,高中文化,阳泉曲镇铝矿工程承包负责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孝义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月9日逮捕并上网追逃,同年6月23日到孝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孝义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犯包庇罪一案,于二Ο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4)孝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刘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系主犯错误,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刘某犯包庇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杨淑红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