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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76号潘炳章与余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炳章,余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潘炳章,男,汉族,1937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芳芳,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余立,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层***层。负责人吴鹏。原告潘炳章诉被告林锦荣、余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余立应向原告潘炳章支付赔偿款7218.3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09元。因被告余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1月26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728.01元,执行费为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余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履行了支付409元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退付409元执行款的手续。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称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钦彬代理审判员  蒋 淳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逸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