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盖某某,男,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其余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