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光明与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明,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谢光明被执行人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谢光明与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谢光明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少君审 判 员 邓伟雄助理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