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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马某,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徐某乙,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