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马某,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徐某乙,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