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贵川与被告许振宏、林建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张贵川,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许振宏,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建镇,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川与被告许振宏、林建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贵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贵川负担。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