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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顾建良与戴正平、严青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戴某,严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王传俊。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戴某、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戴某、严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严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戴某、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