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顾建良与戴正平、严青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戴某,严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王传俊。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戴某、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戴某、严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严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戴某、严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