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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应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