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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牡丹江牡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立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牡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立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牡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洪潇,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上诉人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学华,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萍,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锁,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牡丹江牡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立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退还上诉人牡丹江牡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退还上诉人哈尔滨寅易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曲新颖代理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