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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商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自强、李雪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王平,XXX,常熟华菲制衣有限公司,王自强,李雪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商初字第01519号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农商行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朱兴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被告XXX。被告常熟华菲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新港路6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被告王自强。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旦。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XXX、常熟华菲制衣有限公司,王自强、李雪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4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347元,由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跃明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晋佳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