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黄某干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黄某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68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宁潭镇德心村。被执行人黄某干,男,1968年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荣华村。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黄某干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经过“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或者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