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阳泉市黑土岩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泉市黑土岩兴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阳泉市黑土岩兴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忠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洁,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阳泉市黑土岩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对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号码为1040005226651294,出票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阳泉矿区支行,收款人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额为五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阳泉市黑土岩兴旺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雯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二0一��年一月七日受理了申请人阳泉市黑土岩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被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号码为1040005226651294,出票人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阳泉矿区支行,收款人阳泉市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额为五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了(2015)矿民催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阳泉市黑土岩兴旺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经办人:赵荣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