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跃进与林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进,林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655号原告杨跃进。被告林云忠。本院在受理原告杨跃进与被告林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跃进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跃进负担。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