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巨某,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被告李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原告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9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某某(1996年8月17日出生),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200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现已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她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家庭财产,无债权、债务,本案诉讼费由她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一、结婚证一件,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二、龙江县龙兴镇旧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十年之久,至今未归,现已下落不明。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过审理核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某某(1996年8月17日出生),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200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现已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理应珍惜美满的婚姻家庭,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而双方不能如此,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现已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为正确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泽旭人民陪审员 邓永佳人民陪审员 王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