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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桐乡市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钱巾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钱巾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桐乡市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锦,董事长。被告:钱巾会。委托代理人:祁金龙、干明荣,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巾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桐乡市迅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子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