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325号原告:李某。被告:汪某甲。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汪某甲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汪某甲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陈艳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刘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