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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余龙,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毕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余龙,被告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三月初九生长女孙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多次和原告母亲争吵,殴打原告母亲及姐姐,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农历九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牛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对原告很有感情,没有打过原告姐姐及母亲,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今年春节期间原被告还在一起生活,因原告听信其母亲起诉离婚及原告外出打工等原因,被告才在今年春节后搬外居住,并不是感情不和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三月初九生长女孙某甲。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进而影响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生活中虽然产生了矛盾,但皆因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没有协调好导致,原、被告并不符合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双方应当放下成见,多为家庭孩子考虑,并各自做好家里其他亲人的思想沟通,接纳对方,互谅互让,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情感,共同努力把感情经营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牛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