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岳庆海诉王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岳海清。被执行人王庆利。本院在执行岳海清诉王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利的工资账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商初字第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