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殷宝安与被申请人马杰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2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宝安,马杰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殷宝安,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担保人孟丽,女,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申请人马杰武,男,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关于申请人殷宝安与被申请人马杰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殷宝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杰武名下所有的宁AMG3**号一汽牌小型轿车(价值约4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并由担保人孟丽向本院提供3万元定期存单,为申请人殷宝安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殷宝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孟丽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朔方北街支行银行账户上的银行存款3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丽波审 判 员 周新涛人民陪审员 沈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恺轩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