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拱昇与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拱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东环新村1号。法定代表人孙光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江宁、吴文华,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拱昇,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林志炎、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拱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现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93.5元,由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赵雪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