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戚太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凌兆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戚太庚,凌兆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负责人周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太庚,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兆权,驾驶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