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范俊荣申请执行朱子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范俊荣,住定陶县马集镇蔡楼行政村被执行人朱子海,男,住菏泽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罗庄行政村丁庄村2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车辆已查封待处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执字第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