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冷**,又名冷**,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员辉,平江县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湛赛男,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冷**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灵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与他人恋爱怀孕,因原告父母反对远嫁他乡,通过第三人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草率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较深的夫妻感情。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曾几度怀孕,都因被告父亲认为非良辰吉日,不愿将原告送往医院,导致原告流产,险些丧命。2011年10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并抢走原告的金项链。2012年11月29日,原、被告曾协议离婚未果。2013年3月7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小孩,分割共同财产并按约定承担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且生有一儿一女,为了小孩健康成长,享受母爱,被告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共同之女取名张**并非原告所述张**;2、被告也从未殴打原告,并对原告及原告所生之女张**照顾有加;3、原告曾两次怀孕是自然流产,并且每次被告都及时送往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4、被告发现原告与被告表兄暧昧关系,才摔坏原告的手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3日订婚,同年9月5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1月14日生育大女儿张**,2012年2月27日生育共同之子张**。婚后,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均自行和好。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两次怀孕,均流产。原告责怪被告及被告家人没有将原告及时送往医院,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3年3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回到江西修水娘家生活,被告在期间三次前往修水接原告,但原告拒绝回家。2015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婚前,原告怀有生育,被告予以接受,并与原告一起抚养女儿。双方为子女健康成长,倾注心血。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波折,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被告放弃猜测,增强对原告的信任,多体贴关心原告,原告珍惜夫妻情分,包容、理解、支持被告,两人都积极应对夫妻间出现的困难,加强沟通,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冷**与被告张*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灵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