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吕集英与叶尚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集英,叶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吕集英被执行人叶尚荣本院在执行吕集英与叶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2)田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杨帆于2014年10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叶尚荣给付吕集英赔偿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本院召集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春梅 来自